政策法规
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(总则及条文说明)

验评规程总则

1  总   则

1.0.1  为提高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,规范和 表格,促进安装质量的提高,满足其检查、验收和质量评定的需要,特制定本套电力行业标准。

1.0.2  本规程适用于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发电工程和110kV及以上变电工程的电气装置安装。

或引进型电气装置、单机容量200MW以下发电工程及110kV以下变(配)电工程的安装可参照执行。

1.0.3 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根据工程情况,由施工单位按本通则第2章和第3章,编制所承担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范围。监理单位应对各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范围进行核查、汇总,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执行。

1.0.4 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项目与本通则第2章表2.0.2和第3章表3.0.2所列不符的工程项目,可进行增编或删减。增加或减少的项目, 在工程质量验评范围中的工程编号, 可续编、缺号,但不得变更原编号。

1.0.5  建设单位、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班组以上各级质检人员,应持与所检验专业一致且在使用有效期内的资格证书上岗。

1.0.6  各级质检人员,应严格执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、相关 标准、行业标准和本系列标准,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、验收和评定,并应对所检验及评定的工程项目负责。

1.0.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,按本通则第2章表2.0.2和第3章表3.0.2所列分项工程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。

——分项工程应检验、评定合格,方可对分部工程进行检验、评定。

——分部工程应检验、评定合格,方可对单位工程进行检验、评定。

1.0.8 分项工程项目施工完毕,应经班组自检合格后,方可按本通则第2章表2.0.2和第3章表3.0.2中的验评范围,逐级进行质量检验、评定。

1.0.9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, 应按本系列标准第2部分至第17部分中的检验标准、检验方法进行检验,将检验内容、检验结果填入� ㄔ虻�4章表4.0.1内进行质量评定,并签名验收。

1.0.10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,只设“合格”,并且必须合格。

1.0.11 分项工程检验项目检验结果, 全部达到质量标准,该分项工程应评为“合格”;如因设备原因,虽经施工人员努力,也难以达到质量标准的少数非“主要”检验项目,应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,经监理及建设单位确认后, 该检验项目可不参加质量评定,不影响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,但应在“质量检验结果”栏内注明。书面报告应附在该分项工程检验评定表后。

1.0.12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,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应进行验收、评定:

1  检验项目检验结果, 没有全部达到质量标准。

2  设计及制造厂对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,而检验结果栏中没填实测数据。

3  质检人员签字不齐全。

1.0.13 各级质检人员, 必须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认真检查、验收及评定。

1.0.14 除电动机空负荷试转外,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,宜由施工单位归档保存、备查。可不移交给建设单位。

1.0.15 分部工程质量只设“合格”。且应符合如下规定:

1 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、评定,应按� ㄔ虻�4章4.0.2条的规定,认真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,进行质量评定,并应签名验收。

2  所属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,应全部合格。

3  设备、系统带电或试运分部工程中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应符合规定,带电或试运应正常。

4  各级质检人员对带电或试运结果所作的结论应确切,并应签名验收。

1.0.16 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, 应按规定整理归档, 移交建设单位。

1.0.17  单位工程质量设“合格”及“优良”两个等级,其检验及评定应按� ㄔ虻�4章4.0.3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的内容进行。

1 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如下条件,应评为“合格”:

1)  所属分部工程项目,质量验收、评定应全部合格。

2)  所属设备及其系统带电或试运应正常,并已签字验收。

3)  按照� ㄔ虻�5章5.0.1条规定,对本单位工程资料核查结果,应资料、签字齐全。

2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,具备如下条件,应评为“优良”:

1)  所属分部工程项目,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。

2)  配电装置受电应一次成功。

3)  所属设备、系统带电或试运应正常,并已签字验收。

4)  按照� ㄔ虻�5章5.0.1条规定,应对本单位工程资料进行核查,核查结果应资料齐全、数据准确、签字齐全、可查性强。

5)  未因施工的原因,造成设备严重损坏。

6)  未发生过因接地或短路,造成设备严重损坏事故。

7)  电动机空转过程中, 未发生过电动机烧毁事故。

8)  在分部试运过程中,未因电气的原因,而造成设备严重损坏。

1.0.18 对施工质量检验结果有分歧时,各级质检人员均有权要求进行复检。复检时,各级有关质检人员应参加。复检结果应作为 终检验结果。

1.0.19 分项工程、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质量检查、验收、评定,应做到检测数据准确、检验结论确切、资料齐全、签字齐全。

验评规程总则条文说明

1  总  则

1.0.1  为了提高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,特制定本套电力行业标准。本套标准的实施,使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控制、检查、验收及质量等级评定具有可操作性。

本套标准由17部分组成。

第1部分通则,主要内容如下:

——规定了本套标准的使用范围、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;

——在第2章和第3章的表2.0.2和表3.0.2中,将发电、变电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进行了工程项目划分,以便于对工程质量实施检验及评定;

——对施工单位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各级质量检查机构的检验范围作了规定;

——在第4章,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、评定的格式;

——在第5章,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交的技术资料及格式作了规定。

本套标准第2部分至第17部分的主要内容,是按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其他相关 标准、行业标准的规定,给通则第2章表2.0.2和第3章表3.0.2中所列的分项工程,规定了检验项目、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。

本标准的编制依据是下列标准:

GBJ 147—1990  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》;

GBJ 148—1990  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、油浸电抗器、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》;

GBJ 149—1990   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》;

GB 50168—1992 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》;

GB 50169—1992 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》;

GB 50170—1992 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》;

GB 50171—1992 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、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》;

GB 50172—1992 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》;

GB 50173—1992 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》;

GB 50310—2002 《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;

GB 50254—1996 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》;

GB 50255—1996 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》;

GB 50256—1996 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》;

GB 50257—1996 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》;

GB 50303—2002 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及其他相关 标准和行业标准。

1.0.4  为满足不同工程、设备安装质量验评的需要,规定可对工程质量验评范围中的工程项目进行增加或减少,工程编号可以续编(验评范围中设列此类主设备或系统)或缺号,但不得变更原编号。这样不但可以减轻各工程编写工程质量验评范围的工作量,也有利于计算机管理。

在一期发、变电工程中,往往有多台发电机、主变压器,配电装置同时有500kV、220kV、110kV或66kV、35kV、10kV等多个电压等级,这些设备、系统均属于单位工程项目,其单位工程编号,可共用同一个编号,不再续编。因技术资料是按单位工程归档,以设备、系统编号或电压等级可以很清楚的区别不同的单位工程。

由多个间隔(回路)、设备组成的分部工程,其分部工程编号,应在原编号后加“.”序编。如:假定“3-4.1”为“×××kV 1号主变压器回路”分部工程,而“3-4.7”可能是 “×××kV×××线路”分部工程。而各单位工程中的“带电试运”或“启动试运”分部, 特定编号为“10”。

分项工程编号方法同分部工程,也采用加“.”的方法,以区别多台设备或多个施工项目。

1.0.7  从本通则第2章表2.0.2和第3章表3.0.2中可以看出,一个单位工程,由多个分部工程项目组成;一个分部工程由多个分项工程项目组成。分项工程检验、评定合格后,方可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、评定;分部工程验收、评定合格后,才可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、评定。

1.0.10 分项工程质量只设“合格”一个等级。

分项工程各检验项目的质量标准,是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相关的 标准、行业标准制定的。达到该质量标准,即可评为合格。这是对施工质量检验 基本的要求。所以,分项工程质量必须合格。

至于分项工程为什么没设“优良”,因为如在检验项目的检验标准中设优良标准,应有 标准或行业标准依据(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标准》GB 50300-2001中,己经取消了“优良”)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,只设“合格”一个等级,是一种趋势,应该接受。

1.0.11 某些工程曾因设备本身质量或运输的原因,使盘、柜变形,给 位找正带来一定的困难,虽经施工人员努力,也难以达到质量标准。这种情况时有发生。为了不影响分项工程质量检验、评定,可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,经监理及建设单位确认后, 该检验项目可不参加质量评定,不影响该分项工程验评。

1.0.12 在对分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验时, 为避免设计及制造厂对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,但在质量标准和检验结果栏内不填实测数据,却只填符合设计要求或符合制造厂标准。因此,规定检验结果栏中没填实测数据,不应进行验收、评定。

1.0.13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,对质量控制很重要。它是分部工程验收、评定的依据,所以要求各级质检人员, 必须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认真检查、验收及评定。

1.0.14 本规程所列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项目,其内容大多数是设备检查、 位及安装等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内容,是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记录,这部分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,参考价值不大。再者,本规程各单位工程,均规定有需经各级质检人员及监理参加检查、记录及签证的重要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资料。电气设备及其系统调整、试验、带电试运记录报告等技术资料均会完整的移交给建设单位。这些技术资料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工程质量,属于单位工程资料核查的范围,是要移交建设单位的。至于如何实施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》GB/T 50328-2001中规定:电气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应移交并长期保存的问题,该规范的批准发布实施部门----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解释说:该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电气安装工程。电力建设工程可根据行业的特点另作规定。所以,本规程提出:除电动机带电试运(空负荷试转)分项工程外,其余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,宜由施工单位归档保存、备查。可不移交给建设单位。

1.0.15 至于设备、系统带电试运,规范要求:在额定电压下应对电力变压器进行5次冲击合闸试验、对1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作三次冲击合闸试验、电动机空负荷试转2h、GB 50303-2002《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规定照明系统通电试运时间为24h,但对10kV及以下室内配电装置母线是否作冲击试验,带电试运应是多长时间,规范没作要求。有些单位要求在本规程中给以明确。

据了解,不少单位认为,厂用配电装置带电试运24h后,办理验收签证手续并不困难。他们也一直是这样执行的。因此,本规程 按厂用配电装置带电试运24h要求。该要求将在修订规范时写入条文中。

1.0.16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, 应按规定整理归档, 移交建设单位,主要是为了满足工程质量验收的需要。

1.0.17 单位工程质量设“合格”及“优良”两个等级,是为发、变电工程达标投产,争创行业优质工程及 鲁班奖的需要而设的。

1 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作如下说明:

2)本通则第5章5.0.5条列出了不同设备、装置安装施工隐蔽签证、验收签证、施工记录、设备调整试验记录及材质检验记录等项目。在单位工程验收评定时,需要对这些资料及签字是否齐全进行核查。

2 本通则第5章5.0.1条,列出了单位工程资料核查项目。施工单位可参照此表列出各单位工程的资料核查项目,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,可作为单位工程资料核查的依据。

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为优良,除了要求满足合格标准的条件外,还要求满足配电装置受电应一次成功,施工过程中不能发生因施工的原因而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;调整试验、带电及分部试运过程中,都不能发生因电气的原因发生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。另外,不但要求技术资料齐全、签字齐全,还提出了数据准确、可查性强的要求。

由此看出,要使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,不但要严格按照规程、规范施工,还应搞好施工组织管理、技术管理才行。

1.0.18  对施工质量检验结果有分歧时有发生,所以,明确对施工质量验收评定结果有争议时,各级质检人员都有权要求进行复检。为了使复检结果能得到各级质检人员的认可,要求复检时,各级有关质检人员均应参加。而且规定复检的结果,应作为 终检验结果。

1.0.19  在填写单位工程资料核查表及单位工程隐蔽签证、验收签证、施工记录、调整记录、检验记录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表时,要求做到检测数据准确、数据有据可查,检验结论确切,资料对应性强。